导读: 过去一年,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都在坚持“房住不炒”的前提下,探索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的新措施,金融层面的个人征信、公积金、房产税等;建筑规划层面的县城新建楼层、超高层建筑等;保障性住房层面的集中式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房等都有诸多新政落地或征求意见,这些新政在保障人民基本居住利益的前提下,明确了未来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方向。 那么,有哪些政策对我们今后买房有影响呢?一起随小编来看看吧!

2021主要房地产政策
2021 National Real Estate New Deal
NO.01住建部公开征求意见:县城新建楼层建设不超过18层
政策:县城新建住宅以6层为主,6层及以下住宅占比应不低于75%。县城新建住宅最高不超过18层。确需建设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应严格充分论证,并加强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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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02 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禁止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
政策:中共中央政治局当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听取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情况汇报;审议《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 会议强调,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防止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点击查看详情】
NO.03央行新版个人征信报告正式落地
政策: 央行新版个人征信报告新增共同借款标志,夫妻双方征信均体现负债信息;负债分期贷款信息更详细;征信上报要求次日更新;包括学历信息、就业情况、电子邮箱信息等会完整体现;还款记录和不良信息的保留时间均改为5年;除借贷信息之外,还将其他公共机构的更多信息纳入其中,比如电信业务、自来水业务缴费情况等。【点击查看详情】
NO.04 我国开始实行三孩生育政策
政策: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并指出,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7月2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6号)发布。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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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0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政策: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布通知称,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点击查看详情】
NO.06 住建部等8部门发布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政策:国家发改委表示,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确需建设的,要结合消防等专题论证进行建筑方案审查,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7月6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表示,近年来,各地方不断加强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工程安全质量水平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项目管理不严,相关管理规定落实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加。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坚持质量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点击查看详情】
NO.07住建部:防止大拆大建 限制过度房地产开发
政策:住建部将严控大规模拆房违建,危房可以拆,除此之外不成片拆现有建筑,原则上老城区内更新和拆除面积,不能大于20%;不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片面追求规模扩张带来的短期效益和经济利益等。 【点击查看详情】
NO.08发改委、住建部: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
政策:两部委要求科学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将安全隐患多、配套设施严重缺失、群众改造意愿强烈的城镇老旧小区,优先纳入年度改造计划。编制老旧小区改造方案时,把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电力等设施,养老、托育等民生设施,作为重点内容优先改造。【点击查看详情】
NO.09国务院将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政策: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点击查看详情】
NO.10住建部发布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
政策: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新建或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应执行《住宅建筑规范》及相关标准。 【点击查看详情】
2021年聊城地方政策
Liaocheng property in 2021 the main policy

聊城物业新规3月1日起执行

物业:《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于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管理、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等诸多民生问题一一进行了明确。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空置期间的前期物业费应当减收;认定空置的标准和具体减收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规划车位、车库不足的,可以利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增设车位,所设置车位归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等等。【阅读更多

聊城即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出台,通知中规定,职工及其配偶就同一套房屋在该户电梯建设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个人实际出资额内提取,在《聊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提取一次。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 【阅读更多
住建局发布《关于购买公寓项目致广大市民的告知书》

告知书:3月下旬,聊城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购买公寓项目致广大市民的告知书》。告知书中提到,住宅类公寓用地性质是居住用地,产权类型是公寓,产权年限70年;须配套供暖、供气,用水、用电及物业管理费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商务公寓用地性质是商业用地,产权类型是商务公寓,产权年限40年;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是商业用地,产权类型是公寓或商务公寓,产权年限40年。商务公寓和酒店式公寓不强制配套供暖、供气,用水、用电及物业管理费按照商业标准收取。 目前,社会上所说的养老公寓为非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不得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养老公寓不可以分割买卖、转让。【阅读更多

聊城出台《关于加强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预售监管:5月初,聊城出台《关于加强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通知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商品住宅全装修款等,不得使用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收存购房人支付的房价款。【阅读更多
《关于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停车位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告知书》

停车位:5月26日,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台《关于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停车位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告知书》。实施范围为:市城区按照规划要求配建的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售地下停车位(不包含人防地下车位)。可售地下停车位应单独签订预售合同、单独办理合同备案、单独办理预售资金监管、办理独立不动产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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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既有住宅可申请加装电梯 城区每部将补助10万元

加装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单元为单位,一个单元原则上只允许加装一部电梯,应征得本单元全体业主同意,同时还应该满足以下条件: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可出具房屋产权来源合法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地上主体结构4层以上(含4层)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聊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试行)》中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财政补助资金;社会投资;其他依法可用于加装电梯的资金等方式进行筹集。【阅读更多

聊城严查中介和开发商联合炒房

政策:7月底,聊城市住建局针对当前经纪机构(中介公司)和开发商联合炒房问题,市住建局正在开展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大检查,对发现的虚假宣传、捂盘惜售等行为进行了通报;同时,对发现的有关问题将及时转交执法部门。【阅读更多
聊城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通知:8月底,聊城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土地市场方面,科学调控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首提“竞自持用于长期租赁住房”,市城区要确保完成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量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10%要求。在土地竞拍中,对可能产生地价新高或溢价率过高情形的,及时调整出让方案并做好异常交易预案,可采用在楼面地价或亩均地价达到一定值时转为“竞自持用于长期租赁住房”的竞拍方式。商品住房价格:实行商品住房价格限控,纳入新建商品住宅开发用地建设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时,须按“一房一价”申报。【阅读更多

《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款回拨有关事项的通知》
土地款:10月中上旬,聊城市住建局出台《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款回拨有关事项的通知》,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未抵押的、或者虽已抵押但抵押贷款已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专户监管的,其土地款可以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有序回拨。土地款回拨设置三个工程建设节点:1.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时,回拨金额不得超出相应土地款的40%;2.主体结构封顶时,回拨金额不得超出相应土地款的70%;3.单体竣工验收合格时,可回拨剩余的相应土地款。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的,不得申请办理土地款回拨;对前期已经部分回拨的,不得再申请办理。【阅读更多